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再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設立事務所之限制:
1.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之懲戒:
依地政士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地政士違反第 12 條第 2 項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相關法條
地政士§12、§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