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5年 民法概要(三)

三、甲向乙貸款,以丙所有之 A 房屋設定抵押權於乙作為擔保。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一)丙將 A 房屋拆毀,而在原地上興建 B 房屋時,乙對於 B 房屋有無抵押權?
(二)貸款之清償期屆至,甲無力償還,丙為避免其房屋被查封拍賣,遂代甲清償債務,丙對於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擬答

(一)乙對於 B 房屋無抵押權:

1.依民法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乙為 A 屋之抵押權人,其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2.依民法 881 條第一項,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此為抵押權物上代位性之規定,抵押物滅失或毀損後,須因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始發生物上代位性之問題,如無受賠償或其他利益時,該抵押權歸於消滅。實務上認為抵押人將抵押之建築物拆毀原地重建時,該重建之建築物非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蓋其抵押權已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致於其重建之建築物,並非原抵押物之代位物。

3.綜合以上規定及見解,丙將 A 屋拆毀後,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丙在原地上興建之 B 屋,並非原抵押物之代位物,故乙對於 B 屋無抵押權。

(二)丙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1.依民法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本題貸款之清償期已屆,甲無力償還,丙為避免其房屋被查封拍賣,遂代甲清償債務,依上開規定,丙於其為甲清償債權之限度內,承受乙對於甲之債權,故丙得向甲請求清償。

相關法條
民法§873、87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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