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民法概要(四)

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那些情形下,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得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25 分)

擬答

(一)公益信託之意義: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法第 69 條定有明文。

公益信託之範圍甚廣,故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等項外,以「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以免掛漏。

(二)公益信託受託人之罰則:

為促使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對於情節較為重大事項,須加以處罰,故信託法明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2.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3.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4.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5.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相關法條
信託法§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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