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民法概要(三)

三、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但也負有債務 3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設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200 萬元。請問乙、丙若以遺贈侵害其特留分行使扣減權時,乙、丙與丁就甲之遺產各得若干數額?(25 分)

擬答

(一)甲之應繼財產總額為 260 萬,說明如下:

1.特種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又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2.本題甲之應繼財產應以其積極財產扣除債務再加入歸扣之數額算定,故為留有財產500 萬元,扣除債務 300 萬元,加上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之 60 萬元,計有 260 萬元。

(二)乙分配 5 萬元、丙分配 65 萬元、丁分配 130 萬元:

1.乙、丙之特留分:

甲之應繼遺產為 260 萬元,乙、丙之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亦即乙、丙特留分之數額各為 65 萬元。

2.特留分之扣減權:

(1)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2)本題甲現存之積極財產扣除其對丁遺贈之 200 萬元,所餘數額不足分配乙、丙應得之特留分,故乙、丙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3.乙、丙及丁可分配之數額:

(1)乙之特留分為 65 萬元,其受甲特種贈與 60 萬元應歸扣之,另因甲遺贈丁致不足 5 萬元,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可分配 5 萬元。

(2)丙之特留分為 65 萬元,因甲遺贈丁致不足 65 萬元,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可分配 65 萬元。

(3)丁所受甲之遺贈 200 萬元,因有侵害乙、丙之特留分,其應得之數分別不足 5 萬元及 65 萬元,由遺贈財產 200 萬元扣減之,故可分配 130 萬元。

相關法條
民法§1173、1224、1225

This Post Has 2 Comments

  1. HSU

    遺贈之扣減應為民法1225條非1125條

    1. habor

      你好~已修正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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