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3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有房屋一棟,先後和乙、丙成立買賣契約,但卻將該屋交付予乙,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請附理由說明乙、丙得如何主張權利?(25 分)

擬答

(一)乙之權利如下:

1.乙得向甲請求移轉該屋所有權:

(1)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2)本題甲、乙成立買賣契約,基於上開債之關係,乙得向甲請求移轉該契約標的之所有權。

2.乙得向甲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1)給付不能係指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本題甲與乙訂約後,復又與丙簽訂契約並移轉該屋所有權,則已無法履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且可歸責於甲,故乙得依上開規定向甲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3.乙得向甲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

(1)承上,依民法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又依同法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2)依民法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第一款)

(3)依上開規定,本題乙得以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至給付不能為由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請求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丙之權利如下:

1.丙得向甲主張交付房屋:

(1)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前乙論及,本題甲未履行交付房屋之義務,故丙得依規定請求交付該房屋。

(2)若甲以將房屋交付予乙,無法交付丙,則屬於部分給付不能,丙得主張僅移轉所有權無利益,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2.丙得請求乙返還該屋之占有:

(1)依民法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本題系爭房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丙,丙為所有權人。

(3)本題乙基於甲之交付占有該房屋,對於甲而言係有權占有,惟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僅對於甲存在,對丙而言,仍為無權占有。

(4)綜上所述,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該屋之占有

相關法條
民法§256、259、260、34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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