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3年 民法概要(三)

三、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專有部分?其成立要件如何?(10 分)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定之?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而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時,應如何為之?(15 分)

擬答

(一)依民法 799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其成立要件說明如下:

1.構造上之獨立性:

指在建築物構造上與其他建築物部分有隔離設備,例如屋頂、牆壁、樓板等。客觀上足以明確劃分其範圍,以達適合所有權支配客體之程度而言。

2.使用上之獨立性:

須該部分可作為一建築物而單獨使用,與獨立之建築物相同,具有獨立之經濟效用適之。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主要之區別標準在於,該建築物之特定部分有無獨立之出入門戶可直接與建築物外部相通,或利用建築物之共有部分與建築物外部相通。如需利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始能出入者,則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

(二)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

1.依民法 799 條第 3 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以上開規定可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適用順序為(1)各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2)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三)停車位作為專用權時,應經規約約定始得為之:

1.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本題五樓公寓地下室為共有部分,作為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而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五人,若將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時,須經規約約定,始得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相關法條

民法§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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