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擁有 A 地所有權,乙擁有 B 地所有權,A、B 兩地相鄰,僅 B 地緊鄰道路,A 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甲向來選擇通往道路最短距離之方式經過乙所有之 B 地通行至道路。某日甲、乙兩人交惡,乙以自己有 B 地所有權為由拒絕甲通行 B 地以至道路。試問:甲依民法可做如何之主張?乙又可對甲做如何之請求?若 A 地與另一相鄰之 C 地原均為甲所有,C地另有對外聯絡之道路,甲將 C 地出賣予丙,導致 A 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則答案有無不同?(25 分)
擬答
(一)甲依民法主張袋地通行權:
1.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由於甲之 A 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性質上為袋地,且袋地是自然形成,而非甲之任意行為所致,因此依本條規定甲可向乙之 B 地主張袋地通行權,通行 B 地以至公路。
2.且依民法第 788 條第 1 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甲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二)乙之權益如下:
1.僅能通行損害最小之處所:
依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2.請求支付償金:
依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788 條第 1 項但書,乙對於甲袋地通行權之行使,可請求支付償金。
3.請求購買通行地及因此產生之畸零地:
依民法第 788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三)若袋地係假出賣 C 地所導致:
1.依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前段「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2.本案甲之 A 地之所以成為袋地,是因為甲將自己所有之 C 地賣出所導致,此時依本條規定,甲僅能通行 C 地至公路,而不得向乙之 B 地主張袋地通行權。且依民法第 789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相關法條
民法§787、78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