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有那些監督之機制?何種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5 分)
擬答
(一)公益信託之意義: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公益信託監督機制:
1.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3.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4.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5.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6.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三)得撤銷(或處置)其許可之情形:
1.公益信託有下列事項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2)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
(3)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
(4)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信託§69、72、73、74、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