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資訊】遺產及贈與稅法最新修正106.05.26

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6年05月26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6年06月14日公布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條文
版本
1060526 1060425




I.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II.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I.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II.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
理由

一、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並刪除「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及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末句增列「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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