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資訊】民法總則編最新修正104.05.26

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民法總則編
修正日:中華民國104年05月26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公布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條文
版本
1040526 0970502
第十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立法
理由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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