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資訊】都市計畫法最新修正108.12.13

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都市計畫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9年01月15日公布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條文
版本
1081213 1041216



I.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II.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III.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I.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II.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III.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I.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II.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III.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I.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II.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III.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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