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民法親屬編
修正日:中華民國103年01月10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3年01月29日公布
修正後 | 修正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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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版本 |
1030110 | 1021122 |
第 一 千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
I.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II.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
立法 理由 |
一、民法親屬篇「親屬會議」之規定,係基於「法不入家門」之傳統思維,為農業社會「宗族制」、「父系社會」解決共同生活紛爭的途徑。但因時代及家族觀念之變遷,親屬共居已式微,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困難,所在多有。又近年「法入家門」已取代傳統的「法不入家門」思維,加強法院的監督及介入已成趨勢。民法繼承篇關於遺產管理、遺囑提示、開示、執行,與親屬會議亦有許多關聯,但同有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等困難。 二、原條文造成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適用疑義: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原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