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房屋稅條例
修正日:中華民國103年05月20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3年06月04日公布
修正後 | 修正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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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版本 |
1030520 | 0960302 |
第 五 條 |
I.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II.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
立法 理由 |
一、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