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地政士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公布
修正後 | 修正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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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版本 |
1000527 | 0980512 |
第 三 十 條 |
I.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II.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
I.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II.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 |
立法 理由 |
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第二項限制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將第二項「以一個為限」修正為「以一個為原則」。 二、另為避免日後有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