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8年 土地登記(四)

四、營造廠甲承攬建設公司乙之尚未完成新建住宅工程,如甲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申請此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須由何人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擬答

(一)甲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

1.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由申請人檢附之。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承攬人與定作人會同申請者,應提出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應另行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3.已登記者其權利書狀: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若為預為抵押權登記者,則免予檢附。

4.申請人身分證明:

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其它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承攬人單獨申請者,應提出經公證之承攬契約。

6.委託書: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載方式:

1.原則由承攬人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 34 條及第 40 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2.例外由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三)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登載方式: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相關法條

土登§35、37、40、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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