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若甲有一筆土地出售予乙,在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過程,可能涉及那些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種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包含那些情況?及各應在辦理移轉登記過程如何處理?若在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一)可能涉及之優先購買權如下:
1.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出賣人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優購權人得依法主張其優購權;惟完成移轉登記後,優購權人僅得所受損害部分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得主張塗銷該登記,此一性質之優購權又稱為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2.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出賣人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縱使已完成物權移轉登記,優購權人仍得請求法院確認優購權存在,以及塗銷該買賣移轉登記後,再依同樣條件履行其優購權,又稱為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二)各種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及登記過程中之處理方式:
1.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其為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者,如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5 條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2 條;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該類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2.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其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者,如民法第 426-2 條、第 919 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07 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一款等規定;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三)提出異議之處理:
依前開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相關法條
土登§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