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6年 土地登記(三)

三、某甲擁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者之建物,今為貸款之需,擬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問應提出之文件有何?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茲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3.如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
土登§34、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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