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甲擁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者之建物,今為貸款之需,擬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問應提出之文件有何?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茲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3.如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
土登§34、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