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土地法規(二)

二、甲占有乙之土地,擬向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應提出那些證明文件?倘若乙於該申請案之公告期間對甲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者,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詳述之,並評述該規定。(25 分)

擬答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申請人依公定格式檢附。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2)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3)登記清冊。

3.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為身分證影本。

4.其他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例如,委託書等。

(二)本題情形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1.續審或予以調處:

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

2.駁回過作成調處結果: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

相關法條
土登§34、108、118、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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