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8年 土地法規(四)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何?又共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如何辦理申報地價?請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詳述之。(25 分)

擬答

(一)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1.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5.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二)共有土地辦理申報地價之方式:

1.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2.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3.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三)公有土地辦理申報地價之方式:

公有土地及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相關法條
平權§15、平權施§19、21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