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何?又共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如何辦理申報地價?請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詳述之。(25 分)
擬答
(一)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1.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5.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二)共有土地辦理申報地價之方式:
1.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2.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3.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三)公有土地辦理申報地價之方式:
公有土地及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相關法條
平權§15、平權施§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