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實施至今已有 70 年,臺灣社會至今仍有許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定的租約,由於租約不能終止而引發龐大爭議,其問題的關鍵核心之一乃是地主的定義,而這也涉及已經廢止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請問前揭對於地主的定義為何?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是否還使用相同的定義?請申論之。(25 分)
擬答
(一)耕者有其田條例地主之定義:
1.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僱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論。但果園、茶園、工業原料、改良機耕與墾荒等,僱工耕作,不在此限。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因依法應徵召在營服役期間,將其自耕地託人代耕者,仍以自耕論。
(二)農業發展條例之地主不使用相同定義:
1.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業政策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現行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及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耕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之規定,因應放寬農地農有,均配合修法予以刪除。
2.基於以上農業政策之改變,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現行法律規定,均可任意移轉予自然人,而不必限於具農民身分者始得承受。而私法人得承受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相關法條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