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土地徵收案件時,採用何種方式辦理?審查之事項為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詳述之。(25 分)
擬答
(一)合議制: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2.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審查之事項:
1.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2.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1)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2)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3)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4)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5)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6)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7)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相關法條
土徵§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