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6年 土地利用(四)

四、我國現行於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制,請詳述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及分區變更回饋之內容為何?(25 分)

擬答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受理申請後之審議規定:

1.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

2.視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

3.提出具體初審意見,併同申請案之相關書圖,送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域計畫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4.申請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分區變更回饋之內容: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相關法條
非都§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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