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 25 年前開始占有乙的 A 地,並築起圍牆,在圍牆內種菜,甲擬就 A 地所有權主張時效取得。試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何種情形會使時效中斷?(25 分)
擬答
(一)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依民法第 769 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茲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須為自主占有:
即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2.須為和平占有:
即非以強暴、脅迫手段開始及維持其占有。
3.須為公然占有:
即非以隱密之方法維持其占有,申言之,須無故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之情事。就不動產之占有,通常固為公然,但以隱密方式為之者,亦有可能,例如暗闢地道在地下為占有者,即無取得時效之適用。
4.須繼續占有一定期間:
如占有人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為 10 年;否則為 20 年。關於善意之要件,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已有推定之規定,至有無過失,通說認為占有人應負舉證責任。
5.須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因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 43 條),故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生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問題。所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自始未經地政機關就其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土地登記簿而言。另水利用地(如溝渠、堤堰)依法免予編號登記(土地法第 41 條),無從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本題甲占有乙的私有地,必屬已登記土地,故不符合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法律效果:
占有人僅取得登記之請求權,未辦妥登記(屬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前,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對於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不能依時效取得所有權。
(三)時效中斷之事由:
依民法第 771 條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2.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3.自行中止占有。
4.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 949 條或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民法§769、770、77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