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6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Post author:habor Post published:22 1 月, 2018 Post category:不動產經紀人解答 Post comments:0 Comments 一、何謂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可以予以變更?(25 分) 擬答 (一)約定專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1.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相關法條 公寓§3、15 Tags: 不動產經紀人106年解答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6年 不動產估價概要(二) Next Post【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6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You Might Also Like 【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6年 不動產估價概要(一) 22 1 月, 2018 【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1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23 10 月, 2014 【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3年 土地法規(一) 23 12 月, 2014 發佈留言 取消回覆CommentEnter your name or username to comment Enter your email address to comment Enter your website URL (optional)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