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0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何謂「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公平交易法對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解約權與終止權規定如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 50 條時,已無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關於多層次傳銷已另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加以規範,以下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作答。

擬答

(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傳銷商)之意義:

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二)任意期間解約、終止權:

1.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2.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3.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4.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三)一般終止權:

1.傳銷商於前述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3.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4.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四)損害賠償與違約金:

1.傳銷商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相關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5、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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