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5年 土地法規(一)

一、何謂土地登記?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其中登記之權利人及義務人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係指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土地或建築物之標示、所有權、他項權利之取得、喪失、變更、設定情形,登載於登記簿以確定權屬等狀態。其功能為公示不動產權屬,並作為地籍管理、課徵土地稅賦、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

(二)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

1.權利人:

指權利之歸屬者適之,需為在實體法上有權利能力之主體。就登記之進程觀之,指擁有登記請求權之人;就登記之法律效果而言,指因登記結果而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者。

2.義務人:

指既存之登記名義人,就登記進程觀之,指因他人之請求具有會同申請義務之人;就登記之效果而言,指因登記而喪失權利或因而附有負擔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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