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土地法對於土地取得之限制規定何者土地不得為私有?試述之。(25 分)
土地法對於土地取得之限制規定何者土地不得為私有?試述之。(25 分)
擬答
(一)禁止私有之土地:
特定種類之土地具有國防安全、天然富源、公共需用、文化資產等功能,應保留公有,以避免因私有而影響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故土地法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私有: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
6.礦泉地。
7.瀑布地。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二)禁止私有土地已成為私有之處理:
上述 10 種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徵收之。
相關法條
土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