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二筆,其中一筆(下稱 X 地)依其主要計畫書所示,其使用別為住宅區建築用地,惟迄未發布細部計畫;另一筆土地(下稱 Y 地)使用別與 X 地相同,但其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
甲因需錢孔急乃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該兩筆土地。嗣後乙乃撮合承買人丙與甲簽訂該兩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乙依法對丙應負有該兩筆土地說明書之解說義務,試就「土地使用(管制)」面向闡述旨揭兩筆土地說明書之內容。(25 分)
甲因需錢孔急乃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該兩筆土地。嗣後乙乃撮合承買人丙與甲簽訂該兩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乙依法對丙應負有該兩筆土地說明書之解說義務,試就「土地使用(管制)」面向闡述旨揭兩筆土地說明書之內容。(25 分)
擬答
使用管制內容: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二)法定建蔽率。
(三)法定容積率。
(四)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五)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六)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5.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8.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相關法條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