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問自有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農舍之移轉與設定抵押有何限制?(25 分)
擬答
(一)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之限制:
1.農發條例89.1.4修正施行後取得:
農發條例89.1.4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述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2.農發條例89.1.4修正施行前取得:
農發條例89.1.4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89.1.4修正施行前取得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3.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4.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二)移轉與設定抵押之限制:
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相關法條
農發條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