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購買 A 農地,為掩人耳目,借用丙的名義,登記在丙的名下,交給丙無償使用,雙方協議丙不得處分。丙將 A 農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無權處分的意義及效力如何?丙是否為無權處分?(25 分)
擬答
(一)無權處分的意義及效力:
1.無權處分之意義:
無權處分係指無權利人對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所謂「處分」,指處分行為而言,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但不包括債權行為;「權利標的物」包括物權、準物權及債權。
2.無權處分之效力:
依民法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對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須經有權利之人承認始生效力,即無權處分之效力,在未經有處分權之人承認前為效力未定。
(二)丙非無權處分,說明如下:
1.甲、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甲、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雖約定丙不得處分該土地,然而此約定僅係債權契約,其效力僅約束訂約雙方,不得對抗第三人,合先敘明。
2.實務見解:
借名登記契約屬債權契約,其內容第三人難以知悉此情,若解為無權處分,恐影響交易安全。
最高法院 106 年 2 月 14 日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3.結論:
綜上所述,本題丙未經甲之同意,將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予丁之行為,違反甲丙契約之約定,其效力依上開實務見解及交易安全之考量認為應屬有權處分,此係基於出名人丙其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其所為之處分,應為有權處分。
相關法條
民法§118、最高法院 106 年 2 月 14 日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