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0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堂兄弟,分別共有 A 農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占 60%、乙占 10%、丙占 10%、丁占 5%、戊占 15%。A 地之現狀乃是一半土地範圍為甲的好友己未得任何共有人同意無權占有於其上耕作;另外一半則為甲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其上耕作至民國 114 年為止,但未辦理登記。試問:戊可否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又己將戊不滿己占有 A 地之情事告知甲後,甲可否僅徵得丁的同意,將 A 地出租予己?又倘若乙、丙、丁、戊之應有部分嗣後均賣給庚,則庚可否主張甲無權使用耕作之部分 A 地?(25 分)

擬答

(一)戊可否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

1.依民法第 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今己未得共有人同意無權占用 A 地,戊可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己返還土地,且依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得 對第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因此各別共有人均得單獨請求,無須 經他共有人同意。

2.綜上,戊無須經他共有人同意,得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

(二)甲可否僅徵得丁同意,將A地出租於己:

1.出租是屬於共有物之「管理行為」,因此應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規定為之,因此共有物管理行為僅能依「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等兩種方式為之。

2.甲之應有部分為60%,丁之應有部分為 5%,若甲僅徵得丁同意,由於共有人為 5 人,同意之共有人僅 2 人,不符合前段管理行為標準,另甲與丁之應有部分合計僅 65%,應有部分合計未逾三分之二(66.6%),亦不符合但書標準。

3.綜上,甲不得僅徵得丁同意便出租A 地,仍須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並達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之標準。

相關法條

民法§767、8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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