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李於民國 38 年孤身自大陸來台後,與林小姐結婚,膝下未有一兒半女,老李於民國 94 年 3 月 8 日過世,遺下土地一筆與建物一棟。嗣後,林小姐於同年 9 月 8 日完成繼承登記,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25 分)
(一)林小姐單獨繼承老李之遺產是否有理由?
(二)林小姐何時取得老李之不動產之所有權?
(三)老李生前以其土地為林小姐設定地上權,林小姐向某丁先生借款五百萬,復以其地上權為丁先生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至今仍然存在。老李死後,林小姐取得土地所有權,其地上權是否因混同而消滅?
(一)林小姐單獨繼承老李之遺產是否有理由?
(二)林小姐何時取得老李之不動產之所有權?
(三)老李生前以其土地為林小姐設定地上權,林小姐向某丁先生借款五百萬,復以其地上權為丁先生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至今仍然存在。老李死後,林小姐取得土地所有權,其地上權是否因混同而消滅?
擬答
(一)林小姐得單獨繼承:
1.依民法第 1144、1138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2.本題老李於民國 38 年孤身自大陸來台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與林小姐結婚,互為配偶,膝下未有一兒半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規定,得由林小姐一人繼承。
(二)林小姐於老李死亡時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1.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2.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3.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4.綜上,林小姐於老李死亡時即繼承取得其對於遺產之權利,惟後續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僅係宣示權利已發生變動之事實而已,又稱為宣示登記。
(三)地上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1.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2.本題林小姐繼承老李之土地,使其所有權及地上權歸於一人所有,惟其設定地上權後復又設定抵押權於某丁先生,未來於實行抵押權時,將影響其先設定之地上權之利益,故此時即為前開但書之情形,該地上權不因此消滅。
相關法條
民法§758、762、1138、1144、1147、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