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價稅之課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為何?又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認定順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
1.戶籍要件:
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產權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3.用途要件:
需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4.處數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5.面積要件: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二)申報一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時之認定順序:
1.原則由土地所有權人擇定:
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稅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2.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時:
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2)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3)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時: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相關法條
土稅§9、17、土稅施§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