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民法概要(一)

一、甲之祖父遺贈金錶一只給甲,該金錶由甲之父乙保管。某日乙竟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丙,並交付之。試問丙是否取得該金錶之所有權?(25 分)

擬答

(一)丙未取得金錶之所有權:

1.本題乙將甲所有之金錶出賣於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該買賣契約有效。

2.乙並無處分權,依民法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本題在甲未承認前,甲、丙間不成立使物之權利主體發生變動之合意,丙未取得金錶之所有權。

(二)若丙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

1.依民法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3.乙移轉金錶之占有予丙,係以讓與金錶之所有權為目的,若丙於受讓該錶時為善意(即不知乙無處分權),依上開規定,縱乙無讓與該錶之權利,丙之占有仍受法律保護,取得其所有權。

相關法條

民法§118、8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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