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那些地區得辦理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所需之費用及公共設施如何負擔?重劃後之土地如何分配?(25 分)
擬答
(一)得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3.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4.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二)市地重劃所需費用、公共設施之負擔方式:
1.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2.前開抵充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4.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方式:
1.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2.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3.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平權§56、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