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土地登記實務(一)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登記如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有那些情形應於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公告註銷?(25 分)

擬答

(一)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合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限。

1.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2.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4.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6.依土地法第 34-1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7.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8.其他依法律或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相關法條

土登§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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