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土地法規(二)

二、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應檢具那些書圖?上述書圖應載明那些事項?(25 分)

擬答

(一)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應檢具之書圖: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以下書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徵收計畫書。

2.徵收土地圖冊。

3.土地改良物清冊。

4.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2.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3.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4.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5.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6.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7.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8.土地改良物情形。

9.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10.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11.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12.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1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14.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15.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16.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17.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18.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19.安置計畫。

相關法條

土徵§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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