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額時之計算標準為何?(25 分)
擬答
(一)照價收買之程序:
1.公告前之簽報核准:
(1)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具得予照價收買土地之地籍圖,逐筆勘查土地之使用情形及土地編定使用概況,並徵詢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是否願意承購之意見。
(2)依據勘查結果,簽註擬照價收買或不擬照價收買之意見,如擬照價收買應連同財務計畫,簽報直轄市或縣(市)長決定。
(3)經決定擬予照價收買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公告通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3.限期繳交書狀:
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4.發給地價及補償費: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5.限期交付土地: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申報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額時之計算標準: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 20 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3.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4.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相關法條
平權§28、30、平權施§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