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釋名詞:(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一)公告土地現值
(二)保留徵收
(三)空地
(四)限制登記
(一)公告土地現值
(二)保留徵收
(三)空地
(四)限制登記
擬答
(一)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
(二)保留徵收:
保留徵收係指為舉辦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等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行政行為。
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國防設備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三)空地:
1.土地法:
(1)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2)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2.平均地權條例:
(1)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2)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四)限制登記: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例如預告登記、查封登記、假處分、假扣押、囑託限制移轉等登記。
相關法條
土法§87、213、214、平權§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