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登記機關對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及地下層,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共同使用部分:
1.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2.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二)地下層:
1.得單獨編列建號情形: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前項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亦同。
2.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
若非屬於前開兩款之情形標示為專有部分或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則應依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方式予以登記。
相關法條
地測§273、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