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國(下同)75 年間,甲於乙所有之 A 地上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建築 B 房屋居住使用。95 年間,甲雖已自購房屋,但仍有偶爾利用 B 屋的情形。乙見甲似已無繼續利用之必要,且於屋內隨意堆置已不堪使用之水塔、招牌等雜物,乃於 97 年間向甲表示終止其於A地之地上權,並請求甲塗銷地上權登記。甲則主張 B 屋仍甚堅固,且其仍有繼續使用該屋之必要等情,拒絕乙之請求。乙乃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甲之地上權。就乙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斷?(25 分)
擬答
(一)民法並無強制規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如當事人定有存續期間者從其約定,得約定一定期限、永久存續或無期限,且無最長或最短期限之限制。
(二)如當事人未定有期限者,依民法第 833-1 條規定,存續期間逾 20 年後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者,法院得因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之聲請,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二)本題乙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甲之地上權,就乙之請求,法院應依民法第 833-1 條規定要件予以判斷,終止甲之地上權,分析如下:
1.甲於 75 年間在乙所有之 A 地上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已逾 20 年。
2.設定地上權原係供甲建築 B 屋居住使用,嗣後甲已自購房屋,僅偶爾利用 B 屋的情形,故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3.目前屋內僅隨意堆置已不堪使用之水塔、招牌等雜物,並無居住使用情形,依其利用狀況,地上權已無存續之必要。
相關法條
民法§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