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土地法規(三)

三、自辦市地重劃對於我國市地重劃扮演重要角色,但亦滋生諸多法律問題。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說明於會員大會之權責中那些事項不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者?其理由為何?又,請說明兩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准)之重劃業務及其理由。(25 分)

擬答

(一)會員大會之權責中,下列事項不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1.其事項如下:

(1)修改重劃會章程。

(2)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

(3)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4)審議擬辦重劃範圍。

(5)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

(6)認可重劃分配結果。

(7)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議審議事項。

2.理由說明:

以上事項涉及全體會員權益重大或涉及選任、監督理事及監事,故應由會員大會處理,不得授權理事會辦理。

(二)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之理由,列舉並說明如下:

1.列舉一:

(1)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重劃會於擬辦重劃範圍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2)理由:

重劃範圍是否符合明顯之地形、地物以及是否符合可行性之評估,均需要主管機關做最後之審核與把關,以期提高自辦市地重劃之效益及減少滋生諸多法律問題及紛爭。

2.列舉二:

(1)核定重劃分配結果: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理由:

重劃分配之結果,攸關參加自辦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多寡及其權益,為求慎重與公平性需由主管機關審核,避免滋生諸多法律問題及紛爭。

相關法條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13、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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