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使用經編定後應依據其容許使用,當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何種規模情況下,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回饋方式有那些?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土地分區變更之法定面積、規模: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2.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3.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5.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6.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7.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二)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回饋方式: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相關法條
非都§11、都計§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