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民法物權編(二)

二、甲有 A 地,與乙的 B 地僅有一線之隔,甲準備在 A 地上興建員工宿舍。試問:越界建築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擬答

(一)越界建築之要件:

依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茲就以上規定說明其要件如下:

1.越界建築人須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

本條之越界建築人須為土地所有人。至於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依第 800-1 條,亦有準用之規定。

2.越界者須為房屋:

如非為房屋之構成部分,或於房屋整體外越界加建之房屋,其移去變更並無妨礙所建房屋之整體者,均無本條之適用。

3.須逾越疆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

如全部房屋建於他人土地,則無本條之適用。

4.越界建築人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

越界建築人就其越界建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應負舉證責任。

5.須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

所謂「不即提出異議」,指鄰地所有人於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後,依一般社會觀念,於相當時期內能提出異議而未提出者而言。

(二)越界建築之法律效果:

1.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鄰地所有權如有轉讓或繼承,該土地承受人應承受此項容忍義務。惟此項容忍義務既因越界建屋所生,故於越界部分之房屋消滅時,歸於消滅。

2.鄰地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3.鄰地所有人之土地購買請求權:

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相關法條
民法§796、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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