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詳述信託受託人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25 分)
擬答
(一)所謂受託人之忠實義務,指受託人應忠實地處理信託事務,避免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當利益。
信託法對忠實義務之規定如下:
1.禁止享有信託利益: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34 條)。
2.禁止利益衝突: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移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信託法第 35 條)。但下列情形不致發生利益衝突,例外不予禁止:
(1)受託人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2)受託人經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3)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例如情況急迫。
(4)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者。於此情形,並準用第 14 條有關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
(二)受託人違反忠實義務(即違反禁止利益衝突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效果如下:
1.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 23 條規定得請求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報酬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本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信託法第 35 條)。
2.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受託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義務,如違反約定或法定應盡之義務,亦可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信託法§14、23、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