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一)甲男與丙女同時死亡時:
1.甲男之繼承人為乙、丁、己、庚: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以下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另依民法 1140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稱「繼承開始前死亡」包括同時死亡。
茲就以上規定分析甲之繼承人如下:
(1)乙女為甲之配偶,係當然繼承人。
(2)丁男為甲之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至於丙女與甲同時死亡,違反同時存在原則,故無繼承權。
(3)庚女為丙女之子女,丙女原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因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包括同時死亡),故由庚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4)己男雖為丙女之非婚生子女,惟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故己男亦可代位繼承丙女之應繼分。
(5)戊男與甲男屬姻親關係,尚非甲男之繼承人。
2.乙、丁、己、庚之應繼分如下: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下:
(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為二分之一。
(3)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為三分之二。
又依民法第 1141 條,另同一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按人數平均繼承。
本題甲之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乙、丁、己、庚共同繼承,其應繼分如下:
(1)乙女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可分配遺產 600 萬元。
(2)丁男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可分配遺產 600 萬元。
(3)己男、庚女之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各可分配遺產 300 萬元。
(二)甲男先死亡丙女後死亡時:
1.因繼承係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民法第 1147 條)。此時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至於己男、庚女雖亦屬甲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惟依民法第 1139 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故己男、庚女無繼承權。
2.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乙、丙、丁之應繼分係平均分配,各為三分之一,故各可分配遺產 600 萬元。
3.至於丙女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取得甲之遺產,將再由丙女之繼承人更為繼承,此稱之為「再轉繼承」。丙女之繼承人包括配偶戊男及子女己男、庚女,其對丙女之遺產各有三分之一應繼分。故丙女已取得甲男 600 萬元之遺產,由戊、己、庚基於再轉繼承人之身分,各受分配 200 萬元。
民法§1065、1138、1139、1140、1141、1144、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