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方案及調解方案之異議,消費者保護法有何規定?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調解方案:
1.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2.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以下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二)調解方案之異議:
1.當事人對於前述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3.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三)小額爭議:
1.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2.前項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以下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3.當事人對前述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4.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相關法條
消保法§45-2、45-3、45-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