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縣因財政困窘,擬出售其所管非公用土地若干筆,試依據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其須符合那些要件。(25 分)
擬答
(一)基本規定:
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依題示,A 縣擬出售其所管非公用土地,即應符合下列要件:
1.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2.行政院核准。
3.適用客體為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有之公有土地,國有及鄉(鎮、市)有土地則不包括在內。
4.本條之處分,係指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行為而言。
(二)例外規定: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如A縣擬出售之土地屬於前述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者,即無前開(一)土地法之限制,而得隨時公開出售。
相關法條
土法§25、平權§7、釋字232號